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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伤人监护人担责

发表时间:[2014-02-20] 来源: 区法院 作者:何欣

精神病患伤人监护人担责

63岁的殷先生在村前广场乘凉时,同村的村民徐波(化名)突发精神病,将殷先生打伤。殷先生将徐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昨天从房山法院获悉,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徐波的子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殷先生起诉称,2013年5月2日下午4时左右,自己正在村里健身广场的树底下纳凉,谁知同村的徐波跑来,无故将其打伤。经医院鉴定,殷先生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偏重)。

  殷先生出院后,将徐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一万七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波确实是精神残疾人,事发当天,徐波突发精神疾病,将殷先生打伤。法院认为,因徐波患有神经疾病,且无个人财产,故其监护人应对徐波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波的女儿、儿子赔偿殷先生各项损失9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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