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案说法解读《侵权责任法》
发表时间:[2014-02-19] 来源: 区法院 作者:
法官以案说法解读《侵权责任法》
近期,正在进行的索契冬奥会引起了群众的广泛关注,国内群众参与冰雪运动的温度也在上升。在我国,滑雪逐渐成为了一项很受追捧的运动,越来越多人利用闲暇时间,趁着京城刚下完的大雪去滑雪场滑雪。滑雪作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运动可以给人带来刺激感受,然而一不小心,在滑雪时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给本想放松心情的消费者带来苦恼。下面,法官将结合近几年审理的典型案件,解读滑雪受伤索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示滑雪场和消费者如何避免事故发生及如何应对因此引发的官司。
【典型案例回顾】
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担主责 消费者为鲁莽“上道”负责
2011年2月6日上午9时,熊先生和朋友前往滑雪场滑雪。在初到雪场时,熊先生对滑雪场的雪质和雪具进行了2小时左右的适应,并在滑雪场中级道进行了充足的热身。准备完毕后,熊先生便和一同乘缆车来到滑雪场的高级道。熊先生在高级道滑落过程中发现,该雪道坑洼不平,并且存在严重的死角,当熊先生滑落到视野封闭的死角处时意外滑倒,左侧雪板脱落,但由于两侧保护网的保护,并未受伤。
感觉到没有玩尽兴,熊先生重新穿好滑雪板继续往下滑,谁知当滑落到高级道后半程时,雪质明显有所变化,并出现坑洼。就在熊先生从雪道左侧向右侧回转的过程中,左脚雪板突然脱落,造成速度和方向失控,并且直接撞击到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山体上,熊先生因此受伤。滑雪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熊先生送往滑雪场医务室进行简单的处理。后来熊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内侧副韧带拉伤、右内踝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拉伤,随后熊先生进行了手术。
熊先生认为,由于在滑雪时未得到全面保护,滑雪场保护设施安置不得当,直接导致了自己受伤,但滑雪场以发生事故的原因为熊先生滑雪技术不佳拒赔。最终,熊先生将滑雪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同时熊先生在具体选择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减轻滑雪场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滑雪场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然而经过查证,滑雪场虽意识到为避免滑雪者发生危险,应当为雪道加装安全防护网,由于滑雪场的疏忽,其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并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存在安全隐患,并实际导致了熊先生损害的发生。正是基于此,滑雪场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熊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但熊先生在具体选择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滑雪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得以减轻。
需要提示的是,在审判实务中,往往滑雪场都以各种理由证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滑雪场以取得合法经营执照证明自己提供了“合格场所”,以设置了警示标志、提示牌、公示牌等理由,以及以在广播内播放滑雪警示信息为由,证实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在审理时往往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考察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滑雪场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本案,还需要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滑雪中自己应注意安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雪道,发现雪道状况不佳时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并停止滑雪,千万不能高估自己的技术,逞一时之强将可能招致身体损伤。如果消费者自身有过错,基于公平原则,就应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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